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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 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371天前 | 1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建许函〔2023〕120号

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单位向我厅咨询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的标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除具体表述为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外,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项的办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统一复函如下: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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